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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浙0781民初7号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03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字号:[ ]


余作汉:

原告兰溪双锦布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作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余作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溪双锦布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5815.35元及利息(利息以105815.35元为基数,自2023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20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余作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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