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一庭受理一起因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原告称在某APP中购买数字货币,充值方式为APP线下充值。平台客服称被告是其平台下特约商户,可在被告处购买,于是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将钱转至被告银行账户中。原告在核实账户数字余额时发现,被告并没有把等额的数字货币充值到原告的账户中。法院审理后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涉数字货币,是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虚拟货币是通过计算机根据特定算法通过计算产生而来的。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即“挖矿”,是一种高耗能产业,有高耗能、高碳排放等的弊端,造成能源损耗、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挖矿”对社会经济发展没有带动作用,并不会实际创造价值;同时,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突出,例如本案中所涉的投资炒作风险,会造成群众的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对于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其实是给群众敲了警钟,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不要参与虚拟货币的交易以及投资,否则辛苦赚的“血汗钱”都将血本无归;更不要参与“挖矿”,可能会触犯法律,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