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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法院首例因拒不腾房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发布日期:2017-08-05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字号:[ ]


被执行人陈某、吴某某夫妇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只是使用了“老赖”惯用的伎俩,“不闹、不搬、不腾——拿我没辙”的方式,使用“软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最终不仅房子还是“没”了,同时还要面临着牢狱之灾,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看来,法律,真不是儿戏,千万不能“惹”!

事情要从一笔贷款说起。陈某、吴某某夫妇在兰溪当地经营某纺织公司,因公司经营资金需要,故以公司及吴某某名义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50万元;陈某、吴某某夫妇以其所有的位于兰溪市金信村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最高额担保范围为252万元。后陈某夫妇因资金链断链,资金无法周转,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兰溪法院裁定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陈某夫妇所有的位于兰溪市金信村房屋,并变价后所得款就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在最高额25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但陈某夫妇对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仍置之不理,不予履行,小额贷款公司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执行法官于201543日依法向陈某、吴某某夫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仍不予配合。法院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并在网上公开进行拍卖。2016515日,经过网上公开拍卖,涉案房屋以250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陈某夫妇,要求腾房,并将相关的法律后果告知陈某夫妇。可陈某夫妇不到黄河心不死,不但对于法院的执行不予配合,还玩起了伎俩,让家中三位年迈的老人居住的涉案房屋里,以“软暴力”的方式抗拒执行,不予腾房。20161019日,法院书面告知陈某、吴某某必须在1024日前腾出涉案房屋,并张贴了腾房公告,但陈某、吴某某仍不予配合,坚信法院对于老人们没辄,房子还是“跑”不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的规定,被执行人陈某、朱某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故兰溪法院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被执行人陈某、吴某某夫妇予以刑事立案。当面对刑事拘留决定书时,陈某、吴某某夫妇悔恨在心,原来庄严的法律面前,一点心眼都不能玩。现陈某、吴某某已积极腾出房屋,配合法院执行,涉案房屋也安全的交到了拍主的手里。

 

(陈小俊、唐肖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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