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宣布,“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各级法院勇于担当,善于作为,攻坚克难,在“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提出的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各级法院进行了有效的执行创新探索,试点地区有序推进和不断深化执行体制改革,通过各项执行专项活动初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阶段性成效。
具体而言:
一是充分发挥我国政治优势、体制优势,“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初步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纲要》,以“四个基本”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提出了具体标准、路线图及时间表,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指标体系,完成了基本解决执行难顶层设计。
二是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初步实现执行模式根本性变革。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覆盖全国及主要财产形式、四级法院能够广泛应用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在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证券、股票、车辆、船舶等14类16项财产信息均实现在线查控,对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有效缓解了“查人找物”难题,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建立互联网司法拍卖平台,确立网拍优先原则,大力推行网络化司法拍卖,实现传统司法拍卖模式的重大变革,大幅提高司法拍卖的成交率、溢价率,降低流拍率和拍卖成本(近四年实行网拍的法院为当事人节约拍卖佣金达80亿元),斩断司法拍卖利益链条,祛除权力寻租空间;在总结近两年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基础上,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及对接机制,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破解以转移、隐瞒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难题发挥了重大作用。有近百万名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了义务。
三是规范执行行为,执行监督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革。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网络司法拍卖、财产保全、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等十余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效填补规则空白,努力使执行权运行的每个环节都有规可循;深化执行权与审判权分离改革,初步形成执行权运行监督机制,将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着力构筑防止执行权滥用的堤坝;完成对近二十年执行案件的全盘清理、重新核录工作,开展为时一年的执行案款清理专项活动,基本解决执行案件底数不清、体外循环及执行案款积压等弊端,消化历史性问题存量,抑制新问题增量。更重要的是,建立并全面应用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网络化办案平台及关键节点流程管理平台,以此为基础建立四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现对执行案件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初步克服对大量执行案件管不住、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将执行权关进数据铁笼,执行管理监督模式发生了重大变革。
四是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甄别、管理、恢复及救济机制。针对执行案件中40%左右的被执行人处于破产边缘或丧失履行能力这一客观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一方面明确规定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实质标准,建立向社会公开的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库,接受当事人与社会监督,严防滥用该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进行定期筛查,形成对终本案件被执行人长期限制高消费及发现财产即时恢复执行的机制,强化对这类案件的救济措施。
五是各级法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建立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同时,通过开展各种专项活动,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内蒙古法院的“草原风暴”行动,江西法院的“春雷行动”,江苏法院的“凌晨执行” “假日执行”、北京法院的“六十天执行会战”、河南法院的“百日执行风暴”等,重拳出击惩治老赖,充分运用强制措施,不仅有效集中清理了一大批历史积案、难案,而且形成了震慑老赖的高压态势,营造了社会各界支持执行的良好氛围。
总体上,在2013年至2015年坚持“一性两化”执行工作思路的基础上,2016年各级法院进一步标本兼治,以非常手段攻坚克难,产生了较为明显的执行效果,执行形象与执行作风持续好转,社会评价趋向正面,受理执行案件 529.2万件,执结507.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24.2%和33.7%,执结标的金额约2.24万亿元,比2015年提高35.8%,实际到位金额突破1万亿元。
2016年预定任务顺利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增强了社会各界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信心,但也暴露出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短板:有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共同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常态化机制不够完善,运行不够顺畅;一些法院执行力度不够,不敢碰硬,有畏难厌战情绪,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手段措施不足,同时,对不断花样翻新的隐匿、转移财产问题缺乏足够的应对办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房产、地产以及金融、保险等理财产品未能实现查控;在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方面,部门之间的制度对接不到位,落实不到位;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统一执行办案平台节点管控未能完全落地;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及乱执行现象未能彻底消除,执行作风及形象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然存在差距,等等。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顶层设计,激活现有的制度,构建统一完备的执行标准,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和使用率,建立执行惩戒的常态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认真落实执行规范体系,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提升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规范性。
序 言
执行与审判是法院工作的两大核心内容,审判是法院通过适用法律对社会矛盾纠纷居中做出裁决的活动,执行则是法院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活动。审判和执行是保障和实现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制度不完善、社会诚信环境不佳以及执行行为不规范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生效法律文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这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严峻挑战。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庄严宣布,“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下简称《工作纲要》),对执行工作进行系统部署,明确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围绕该工作目标,全国四级法院结合自身的角色定位改进执行工作方式、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从顶层制度设计、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到办理具体执行案件等各个方面,提升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规范化,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各类卓有成效的专项执行行动。为了客观科学评估法院的执行工作以及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是否如期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纲要》中明确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牵头,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及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13家新闻媒体作为参与单位,并邀请十五位知名学者作为特聘专家。评估工作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担,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中心具体负责。经过为期十个月的调研、论证,项目组于2017年1月向社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
本评估报告是对2016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提出当年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的阶段性评估。基本解决执行难必须依靠日益完善的制度体系和信息化系统,现阶段,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制度和信息化顶层设计之后,地方各级法院才能通过落实相关的制度机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完成预设的目标。因此,本阶段性评估报告并非严格依照2017年1月公布的《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进行的评估,而是选择聚焦2016年2月-2017年2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的制度建设、执行信息化建设以及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的改革创新和开展专项行动的效果,并结合项目组在制定评估指标体系调研中形成的成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现阶段仍存在的问题,指出未来执行工作的着力点和努力方向。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背景与机遇
(一)时代背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在提供了广阔的时代背景。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国的政治和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旨,并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召开全会,这在党的历史上系首次,彰显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法治的重视,“依法治国”成为时代最强音。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正司法。司法公正不仅体现为裁判结果的公正,更要求权利得以及时兑现,只有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的执行,案件当事人才能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力才能得到有效提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为此,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全国全面快速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信用中国网”上线,国务院在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之后,又于2016年颁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建设。
“基本解决执行难”既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为增强社会主体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升司法公信力,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任务,同时也将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2016年作为“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二)历史机遇: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在2016年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既是健全和完善法治的内在要求,也与国家大数据战略所带来的历史机遇和近年来法院信息化发展所奠定的坚实基础密切相关。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把“加快经济社会信息化”作为国家信息化战略的重要组成。党的十八大将“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战略”。进入信息时代,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智慧城市建设正在重塑社会生产、生活的结构面貌,对司法工作已经产生并将进一步产生深刻影响。
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推行带动了法院信息化的发展,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信息化提到与司法改革同等的高度,并称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2016年,在法院信息化2.0版宣告实现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提出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3.0版“智慧法院”的目标任务。
执行信息化是法院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执行工作而言,无论是执行案件的集中管理、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执行工作的统一指挥、执行财产的查询控制,还是与有关部门的执行联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都必须以信息化为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法院的执行工作信息化迈出坚实步伐。为了聚合执行力量,提升执行效率和执行强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地方试点的基础上推广执行指挥中心建设。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建成覆盖全国法院的执行指挥系统,实现了全国四级法院执行网络纵向互联,并同时与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商业银行总行网络横向对接。执行指挥系统的建设与完善,有助于构建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新体制,形成执行实施工作全国一盘棋的格局。
二、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破解路径
基本解决执行难,除了需要破釜沉舟、背水一战的决心和勇气,更需要通过实证调查和理性分析寻求有效的解决路径。执行分为民事执行、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我们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估范围限定在民事执行案件,包括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执行、支付令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等。
(一)成因分析
执行难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经过强制执行程序没有全部实现的客观状态,包括执行不力和执行不能两种情形,前者是指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而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到位,后者是指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力和执行不能在表现形式、形成原因、解决办法和法院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执行不力主要表现为: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没有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变现;在特定物交付执行和行为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或做出特定行为,法院不依法予以强制交付或强制被执行人做出特定的行为。执行不能主要表现为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有财产但受制于客观条件无法用于偿债,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不能执行到位。
执行不力的成因很多,有法院自身的因素,比如执行不规范情形,表现为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失范行为,以及在传统执行模式下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到位、执行力量不足等;有被执行人的因素,比如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如转移财产、隐匿踪迹甚至暴力抗法等情形;有外部环境的因素,比如部分人员、部门干预执行,协助义务单位不配合、消极配合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等情形。执行不能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例如在相当数量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等涉民生执行案件中,加害人大多经济条件差,往往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是财产无法变现或抵债。例如,有些企业经营困难,其所抵押的生产线、厂房难以处置;有些物品多次拍卖流拍,债权人也不接受以物抵债等。三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畅。例如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申请破产形成执行不能、破产不得的“僵尸案件”。
准确界定、区分执行不力和执行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因为缺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有效手段,而将执行不力案件认定为执行不能,就是为法院的消极执行找借口、寻理由;如果将执行不能案件认定为执行不力,则会成为法院难以承受之重,并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破解路径
针对以上成因,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路径,如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等。
对于执行不力案件,人民法院要承担主体责任,通过规范执行,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此类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具体而言,要借助信息化提升法院查人找物的能力;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通过制度和信息化系统规范执行,将执行权关入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借助部门间的数据对接强化社会联合惩戒机制、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这些路径有“治外”和“治内”之分:“治外”,就是要着力解决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等违法现象,不断改善执行工作外部环境;“治内”,就是要集中精力解决人民法院自身存在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失范现象,转变工作作风,以“零容忍”的态度整治执行中的腐败问题,并做到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属于当事人必须面对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应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比如普及民众的法律知识、树立和增强公民的市场交易风险意识,降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发生的几率;建立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或者强制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消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通过社会救助、司法救助制度予以解决。
三、基本解决执行难之顶层设计
根据《工作纲要》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要立足中国国情,科学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顶层设计。”顶层设计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前提。缺乏顶层设计,容易导致地方各自为战,方向不明,难以形成合力,造成执行工作的重复和反复,影响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执行的顶层设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建立统一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社会联合惩戒机制。
为了做好顶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遵循执行工作“一性两化”(强制性、规范化、信息化)的工作思路,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高法院查人找物的能力;研究制定网络司法拍卖、变更追加当事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等系列重大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执行权的运行;建立统一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提高执行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执行权关入数据铁笼;寻求数据对接和共享,强化执行联动,建立强有力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搭建执行公开平台,推广网络司法拍卖,提升执行权运行的透明度,建设阳光执行和廉洁执行。
(一)网络查控:提高法院查人找物能力
基本解决执行难,查人找物是关键。在传统执行模式下,查控手段有限,执行人员通常需要通过登门临柜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以最常见的执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为例,执行人员需要驱车前往各银行的营业网点查询是否存在被执行人账户,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余额,还需要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算上在营业网点排队等待时间、办理时间和路上行车时间,半天时间最多可以查询1-2家银行,如果在异地,还要舟车劳顿,物质成本、时间成本都比较高。诸此种种,导致了执行成本高而=效率低。目前,法院不仅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且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网络时代愈发分散和多样化,因此,这种以人工为主的传统执行模式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已经困难重重、难以为继。为了提高查控效率和效果,缓解“案多人少”压力,解决查人找物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向信息化要生产力,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12月正式开通“总对总”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不断扩展合作单位、丰富查询内容、强化查控一体化功能,实现了全国四级法院的全覆盖。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将对解决执行难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1.丰富查询信息类型
查人找物需要协助义务单位的配合,在传统模式下,执行人员需要前往各个协助义务单位进行人工查询,费时费力、效率低下。依托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则可以足不出户对被执行人在协助义务单位的信息进行一键查询。为了扩大网络查询的信息量,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扩展网络查询的合作单位。截至2016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已经从最初的20家银行扩展到了3400多家银行,单位从商业银行扩展到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工商总局、交通部、公安部等13家,极大扩展了网络化查控的地域和财产形式覆盖面,大大提升了执行的效率,降低了执行成本。
随着与更多单位进行数据对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查询的信息种类不断丰富,从最初的银行存款1类信息,扩展到14类16项信息,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开户行信息、银行的存款信息、公安部的车辆信息和出入境证件信息、农业部的渔船信息、交通运输部的船舶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企业法人基本登记信息和企业的对外投资信息、中国证监会的证券信息、中国银联的银行卡消费记录信息、腾讯的财付通账户存款信息、支付宝的账户财产信息、京东金融平台的财产信息等。鉴于不动产信息缺乏全国统一数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并组织督查组赴江苏、安徽、福建等省份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支持、鼓励和督促各地法院积极推动建设不动产“点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建立全国性的不动产查控系统。
2.精准银行账户查询
金融机构是最主要的财产查询协助义务单位。随着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功能的不断完善,金融机构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查询事项也愈发明确具体,不仅可以查询静态信息,还可以查到动态信息。一方面,联网查询的银行越来越多,纳入“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金融机构从中央银行(人民银行)、有存储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步扩展到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乃至外资银行。全国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共3705家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有3483家纳入,占比94%。另一方面,查询事项愈发精确,法院不仅可以联网查询到账户及存款余额,还能够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和资金往来交易明细,据此判断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
3.强化查控一体功能
查询财产的目的是通过对财产进行控制,进而采取划拨、拍卖等财产处置手段,实现债权。查控一体化是指对网上查到的财产直接进行网上控制,例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网上冻结,甚至扣划;对于查到的被执行人车辆,不仅可以查封车辆档案以限制过户,还可以追踪车辆的运行轨迹甚至对车辆进行路面控制。查控一体化的作用在于,一旦查到财产,可同步采取控制措施,不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时间和机会,提升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查控一体化功能,截至2016年年底,2000多家银行开通了网络冻结功能,中国工商银行等3家银行开通了网络扣划功能;网络查封船舶功能已经上线运行;证券冻结功能在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浙江等五地上线试运行;金融理财产品的查控问题已达成共识并会签文件。纳税信息查询、婚姻登记信息查询、低保信息查询及保险投保信息查询等事宜也正在积极磋商中。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重在使用,2016年实际应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法院由过去的30%扩展到100%,实现了全国法院的全覆盖。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极大提高了执行效率,扩大了财产查控范围,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障。截至2017年2月20日,全国3520家法院利用查控系统共查询案件975万余件、冻结752亿元,查询到车辆1427万辆、证券133亿股、渔船和船舶12.6万艘、互联网银行存款2.37亿元等。
(二)规范执行:将执行权关入双重铁笼
1.完善执行规范体系,铸造制度铁笼
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是导致执行不力的重要原因,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任务之一就是要消除这种执行不规范的现象,做到应为必为。为此,除了要扭转执行作风之外,更为根本的是要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将执行权的运行关入制度铁笼。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执行工作中多发易发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快建章立制,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等十余个涉执行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变更追加执行主体、财产保全、网络司法拍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划清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执行工作规范体系,增强了执行工作的制度刚性。现仅以其中三个文件为例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对执行权的运行进行制度规范的。
(1)降低门槛,提高财产保全的适用比例
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难以保障债权、难以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保全制度的应有作用,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保全难难在两处:一是担保门槛过高;二是保全财产线索难找。为此,《财产保全规定》以这两大难题的解决为切入点,在制度设计上提出了一系列极具针对性的创新举措,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提高财产保全的适用率。首先,大幅降低保全担保比例。《财产保全规定》合理调整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这既统一了全国法院系统的执法尺度,又改变了担保财产必须与保全财产价值等额的传统做法,进一步降低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避免因担保要求过高导致保全适用比例过低。其次,拓宽新的保全担保方式。《财产保全规定》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担保方式予以认可吸收:一是将保证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纳入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范围;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再次,明确规定无需担保情形。针对申请人为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等没有必要担保的特殊案件,《财产保全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六种案件类型。最后,允许查控系统提前介入。针对实践中申请人无力查找保全财产线索的困境,《财产保全规定》明确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特定条件下对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的开放使用,改变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财产情况无法申请保全的传统弊端,提高债权人获取债务人财产信息的能力,进而提高财产保全的适用比例,防止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逃债。此外,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超标的保全、恶意保全导致债务人生产生活困难等保全乱问题,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依法保护债务人产权。《财产保全规定》明确,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财产保全期间,在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债务人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二是禁止超标的保全。《财产保全规定》明确不得超标的保全,对明显超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部分保全为原则,对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时应当明确冻结数额。
(2)严格终本适用标准,降低终本结案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实践中,地方法院存在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本的现象,将一些本不该进入该程序的执行案件当作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处理,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为防止终本制度的滥用,杜绝个别法院借此甩包袱、逃避职责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
《终本规定》为终本结案规定了严格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并对终本案件提出明确的后续要求。首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终本结案的前提是必须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终本规定》对财产报告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设置了近乎苛刻的细化标准,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和传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查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予以核实,必要时采取搜查、审计、悬赏公告措施等,凡是作虚假报告、逾期报告的要予以惩戒。其次,履行所有的程序要件。根据《终本规定》的要求,在做出终本结案之前,必须完整履行一系列程序:采取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必要的执行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执行案件立案后已经超过特定期限;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经依法予以查找,对妨害执行的相关人员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相关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等。最后,明确终本后续程序。《终本规定》明确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的两种途径: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终本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终本规定》畅通了终本案件的恢复渠道,可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明确变更追加规则,精准打击规避行为
变更追加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一项制度。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通过假离婚、违法注销企业、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抽逃出资、无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规避执行,而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直接追加变更当事人的规定不甚明确,法院的执行工作受到很多掣肘,也为逃避、规避执行提供了空间。为反制规避执行、迅速实现债权、减轻当事人讼累,统一执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对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的规定,填补了法律、司法解释的空白,便于社会各界和人民法院理解适用。首先,明确了变更追加法定原则。《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将变更追加事由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严禁没有法条依据的追加,有利于解决执行实践中变更、追加执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可有效防止随意追加被执行人可能带来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出现。其次,明确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用8个条文,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再次,明确了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利于反制规避执行行为。《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增加了特定条件下可以追加违法注销被执行人企业的相应责任人、无偿接受财产的主体等为被执行人的规定,如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该规定可以对逃避、规避行为精准打击。最后,根据追加情形赋予了被追加人不同的救济途径。《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依据追加的不同情形,给被追加人设计了不同的救济途径:一般情形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六种特定情形是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另外,此次司法解释还增加规定了审查期间的保全制度,并对复议、诉讼期间的财产执行问题予以明确,以防止被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在此期间转移财产、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
2.统一执行管理系统,打造数据铁笼
要消除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现象,除了进行制度规范之外,还必须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将执行案件纳入流程管理系统,压缩执行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将执行权关入“数据铁笼”。实践证明,信息化的执行管理方式是规范执行行为,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的有效途径。
(1)执行案件节点管理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完成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并在2016年年底在全国法院投入使用,所有新收案件已在该系统办理,2500多万件旧案件的历史数据逐步转移到系统中。该系统为8类执行案件设置37个关键节点。流程节点管理确立了严格的执行权运行标准,对于每一个执行案件,从立案、执行通知、统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到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案款分配和发还等程序都要在系统内进行,每一个步骤必须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完成标准动作之后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没有通融的余地。流程节点管理还实行精细化的执行期限管理,通过系统跟踪,有效避免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此外,为确保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的准确性,通过与身份查询中心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查询中心合作,在系统中增加身份信息自动校验的功能,防止出现错误限制和错误查控损害第三人权益。
(2)现场执行远程可视
尽管许多案件的法官凭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足不出户便可办结执行案件,但是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需要执行法官进行现场采取查询、扣押、查封、扣划、拘留被执行人等措施。在执行指挥中心未建立之前,执行人员现场执行行为是否依法、规范、到位,很难进行有效监督。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建成覆盖全国法院的执行指挥系统之后,执行法官前往执行现场以及采取执行措施的全过程均可以通过执行指挥车、单兵执法记录仪同步传输到法院的执行指挥中心,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远程指挥监控系统观看执行现场,做到执行现场全程可视化。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大多数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均已建成执行指挥中心。依托信息化建成的执行指挥中心既能规范执行干警的执行行为,还能快速处置执行突发事件,有效震慑被执行人。
(三)执行惩戒:强力震慑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是执行难的直接原因,因此,要基本解决执行难,除了提升法院查人找物能力、规范法院执行行为之外,还必须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惩戒,对情节恶劣的还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
在传统执行模式下,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大多是在失信被执行人居住地或者法院张贴“老赖”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也只能依赖举报线索进行事后惩戒,手段单一、措施滞后、影响范围有限。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国家大数据战略的确立,信用惩戒的力度和效果将会增强,不仅在最大范围内对“老赖”进行失信曝光,还通过法院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消费或其他受益性活动,并逐步建立依法追究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责任的常态机制。
1.搭建平台,曝光失信
为震慑被执行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于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纲要(2014-2018)》中提出,“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力度,充分发挥其信用惩戒作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完善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系统建设,方便公众了解执行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扩大影响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依靠信息化手段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并借助微博、微信平台开设“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与“人民网”联合推出“失信被执行人排行榜”。公布和通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当事人形成了一定的舆论压力,既促进了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也有利于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截至2017年2月20日,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680.89万例,其中自然人581.77万人,企业或其他组织99.12万个。
2.共享数据,联合惩戒
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在数据对接基础上的网络化执行联动机制是指通过对被执行人涉案信息的共享,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对被执行人进行惩罚和制约,以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全社会遵法守信的一种社会运行机制。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向执行联动成员单位开放、共享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共建失信惩戒合作机制,变个案联动机制为对所有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批量联动。
最高人民法院纵深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与公安、铁路、民航、银行、工商、腾讯、芝麻信用、支付宝等部门单位合作,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网络等各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推出8大类55项惩戒措施,在30多个重点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处处受限。6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该《意见》,提出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以系统化、信息化、技术化手段,确定了11类100多项具体惩戒措施。为贯彻落实有关惩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八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在招标投标领域联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协调财政部财下发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政府采购进行限制;协调中国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诚信建设的通知》,在机构设立、高管任职等市场准入工作中和授信审批中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限制;协调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证券市场活动采取16种限制措施。截至2017年2月20日,限制623.74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226.66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限制失信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7.1万人。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55万余笔,涉及资金达到69.7亿元。据不完全统计,因失信而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1人,撤职的25人,降级的23人,有关资格受到影响的有652人,取消招录或晋升的142人,被罢免的基层代表、委员122人。有近百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的义务。
(四)阳光执行:提升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对当事人而言,最为关心的是执行案件进行到什么程度、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能否拿到“真金白银”。公众对执行工作不满,部分原因是执行过程不公开透明,当事人对于执行案件的办理进展以及法院都采取了哪些执行措施不清楚。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之下,要让执行人员与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充分沟通并不现实,因此需要借助于信息化平台,向当事人公开执行节点信息和流程,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另外,执行中的关键环节是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网拍,实现阳光拍卖、廉洁拍卖,减少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
1.整合执行公开平台
为了提升执行透明度,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6年就出台了执行公开专项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设包括执行公开在内的三大公开平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确立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进阳光执行,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的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提出“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包括“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统一公开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根据《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对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信息平台进行了有机整合,建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与执行案件有关的各类信息。执行公开平台可以让当事人、社会公众及时、全面掌握案件执行情况,把执行过程“晒”在阳光下。案件当事人可以凭证件号码和密码从平台获取执行立案、执行人员、执行程序变更、执行措施、执行财产处置、执行裁决、执行结案、执行款项分配、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信息。为了加强执行案款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开设执行案款领取公告查询栏目,由各执行法院将联系不上当事人的案款信息予以公告。
2.推广司法网络拍卖
初步统计,在查控到的所有财产中,存款只占40%,其余财产形态要通过评估、拍卖等方式变现后才能向当事人支付。传统拍卖,不仅成交率低、溢价率低,还有围标串场、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弊端。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司法拍卖提供更为开放的模式,网络司法拍卖使拍卖环节变得更加阳光透明,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将司法拍卖搬到电子商务平台。《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纲要(2014-2018)》提出要“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12年开始,率先推行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这一模式通过实践,迅速得到了各地的积极响应。与传统拍卖相比,网拍的成交率、溢价率成倍增长,流拍率、降价率和拍卖成本明显下降,形成“两升三降”的良好态势。网拍的公开透明度也比过去显著提高,有效祛除了权力寻租空间,彻底斩断了利益链条,对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执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浙江、江苏等省份网拍运行4年多来,实现了违法违纪“零投诉”。以淘宝网一家网站为例,全国有29个省份1900多家法院通过淘宝网共计拍卖42万余次,拍卖标的物20万余件,成交额2600多亿元,平均成交率达到90.25%,溢价率达到74.76%,为当事人节省的佣金达到了80亿元。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确立了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网络司法拍卖制度。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第三方机构的测评结果,公告并建立了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经过专门成立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最终在全国确认有五家网站首次纳入了网拍名单库。网络司法拍卖借助网络拍卖平台的公开、透明、高效特点,实现了拍卖程序的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确保司法廉洁,并通过网上竞拍规则的创新,全面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促进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促进财产处置难问题的有效缓解。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
四、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地方实践
基本解决执行难,一方面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层面制定良好的制度,搭建统一的平台,统筹推进全国的执行工作、形成合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地方法院的创新经验和改革探索。根据《工作纲要》的要求,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顶层设计的有益补充,“各地法院要紧紧围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目标,在执行理念、执行方式、执行管理等方面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积累解决执行难的实践经验。”2016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下,地方法院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执行专项行动,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地方创新经验
基本解决执行难既要加强顶层设计,又要鼓励地方创新。顶层设计未触及或细化的地方为地方创新留下空间。2016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确立之后,地方法院进行了以下方面的创新探索。
1.强化网络执行查控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建立了统一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信息类型丰富,查控的范围覆盖全国,但是受制于行业信息化发展水平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某些领域未能在全国层面实现统一的信息接入,还有赖于地方“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体系作补充。
(1)不动产联网地方先行
由于制度和环境的限制,不动产信息迟迟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联网,法院运用“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体系无法实现对不动产信息的一键查询。在不动产未能实现全国联网的情况下,地方法院积极寻求与地方不动产管理部门合作,将一定层面的不动产联网信息纳入“点对点”网络执行查询体系。受益于深圳房地产信息化程度高度发达的外部环境,深圳的“鹰眼查控网”成为全国各执行查控信息化平台中首批以“点对点”的方式实现房地产查控的网络平台。“鹰眼查控网”实现了对房产信息“全覆盖”式查询和控制,不仅可以查询到整个深圳地区的房产基本信息,还能够查询房产的查封和抵押情况等详细信息。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协调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和不动产登记局,首批兰州、白银房地产信息网络查询已经开通。2016年7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完成与长沙市国土局、住建委的查控“专线”,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采矿权等信息。厦门市两级法院将查控系统直接对接土地房产局的不动产资源查询信息库,实现对被执行人的土地及房产信息网络自动查询功能。
(2)强化同步查控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9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具备相应网络扣划技术条件,并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措施。鉴于网上冻结和扣划功能的实现依赖于银行的内部工作流程及配合度,现阶段,“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了对多数银行的网上冻结功能,但是仅和中国工商银行等少数银行协作实现了网上扣划功能。在查控一体化方面,有些地方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展良好。例如,深圳“鹰眼查控网”在20家商业银行实现了对存款余额进行“查冻扣”的功能,法官在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后可以第一时间启动划款,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到控制(处置)的时间间隔降至最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升级拓展了“点对点”司法查控网络平台,全面实现网上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
2.落实社会联合惩戒体系
在联合惩戒方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社会执行联动机制,但是很多还停留在签署框架协议的层面,具体落实还需要地方的强力推进。
(1)建立集约化的威慑系统
为联合媒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营造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合力和良好舆论氛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建成“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失信名单由银行推送、媒体发布,接受法院监管。“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除了具备公开曝光功能之外,还有“在线举报监督”功能:对外接受群众对“老赖”高消费行为和财产线索的举报;对内接受群众对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执行、怠于执行案件的监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集成化的执行威慑系统,提供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限高令、曝光台、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网上追查、拘传、罚款、拘留、拒执罪等措施的记录、跟踪与提醒管理。
(2)建立社会联合惩戒平台
2016年5月,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法院出台《石狮市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方案》,并建成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平台以法院为运行主体,由23个单位和部门参与联动,实行“一单位、一账户”管理,自动记录23个联动单位登录系统查询和实施惩戒的情况,自动生成平台使用管理监督台账,实现全程留痕。为督促联动部门主动运用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石狮市委将23家联动部门配合情况纳入绩效、综治及文明单位等考核体系。依托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石狮市法院还与公安机关建立了协助拘留失信被执行人和扣押失信被执行人车辆系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信息在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锁定,限制被执行人在深圳办理出入境手续、经办企业、购买房产、贷款等,限制其市场经营行为,使其事实上退出市场主体地位,陷入准破产状态。
3.建立终本案件管理系统
实践中终本制度之所以被滥用,除了程序标准未作统一严格规范之外,还因为这类案件分散在各类执行案件之中,缺乏专门的管理监督。2016年的《终本规定》在对终本结案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做出严格规定之外,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对终本案件进行单独管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终本案件信息库之前,地方法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依靠信息化对终本案件进行规范管理。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了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对终本案件实行集中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终本案件自动查询功能,每隔6个月自动发起网络查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办案平台将案件区分为有财产案件和无财产案件,对于无财产案件,建立了单独的终本案件管理库进行动态管理,并在网站上公开了三级法院的终本结案数据和详细的终本个案数据,接受社会监督。为严格控制终本结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在办案系统中对“终本报结”这一节点设定了程序自控功能,对有财产未处置完毕的,系统禁止以终本方式报结。
4.创新财产保全集约机制
为提高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和工作效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民事财产保全中心。2016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全市法院建立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规范高效开展保全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市三级法院建立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发展至今,重庆市45家法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全部挂牌成立并投入运行。民事财产保全中心打造专职化的民事财产保全工作队伍,由专门人员负责保全的审查、裁定、执行、复议等重要事项,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重庆法院成立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对保全事务进行集约化办理,有利于集中整合民事财产保全资源,优化民事财产保全的资源配置,加强与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的工作衔接,使审判法官能集中精力做好庭审裁判、执行法官提高执行兑现率。
5.创新类案集中执行机制
执行中,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因为不同的管辖事由,往往分布在多个执行法院。各执行法院均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展开调查,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措施重复、低效。此外,因为各债权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和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等存在差异,也可能导致不同债权人获得不同 比例清偿,受偿不均,引发债权人对法院执法不公的猜想。为此,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将一定数量的类案集中到一个法院执行,取得显著成效。例如,江苏法院通过统一办案平台,对同一个被执行人有200件以上案件的,集中提级到省法院或中院执行,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切实公正平等地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6.创新执行活动公开机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近些年,全国法院大力推进执行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促进了执行行为的规范化水平。去年以来,有地方法院在执行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将执行公开从流程节点信息的公开延展到执行活动的全程公开,向社会展示了执行活动的细节和难度,赢得了社会舆论的理解和认可,并对被执行人造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网易、江苏电视台合作,对徐州、无锡、苏州集中执行活动进行全媒体直播,引起社会热切关注,围观网民累计超过1200万,约100万网民参与互动和评论,对被执行人造成强大舆论压力,部分被执行人迫于压力,自动履行义务。
(二)执行改革试点
权力运行得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套科学合理的体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批准浙江、广西、河北等地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同意各地分别在加强执行警务保障、设立专门执行裁判庭、强化执行实施机构上下级领导关系等方面开展深化内部分离试点工作。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四个试点法院基础上,又批复同意青海、贵州、四川成都、海南、上海、江苏六个地区法院的试点改革方案,扩大了审执分离改革的试点范围,探索团队化执行模式,强化执行警务保障机制建设。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唐山市召开全国法院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动了执行体制改革。
1.深化审执分离机制
审执分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法院的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二是执行权内部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根据有关法院的梳理,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主要权力有125项,其中,执行实施权有61项,执行审查权64项。这就意味着,需要进行是非判断的审查审判权约占执行权的一半,对当事人权利影响重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现阶段审执分离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深化内分、适当外分”,并保证一定比例的执行法官。
为促进涉执行诉讼审判专业化,提高审判执行质效,保护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试点法院先后成立了执行裁判庭。2015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局的一个庭改设为执行裁决庭,脱离执行局,划归审判机构序列,负责审理执行程序衍生的实体争议案件。执行局现有的内设机构综合管理处、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的机构设置保持不变,但主要职责做相应的调整,实现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内部分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推进执行权与审判权分离的改革中,一方面,准确定位执行机构职能,将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局统一行使;另一方面,科学设置执行裁判庭编制、职能,在全市三级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执行裁判庭,将执行裁决权从执行局分离出去,由新设立的执行裁判庭统一行使。新设立的执行裁判庭主要负责诉讼程序中的涉执行诉讼审判及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决。
唐山法院的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较为独特。在基层法院同时设立执行裁决庭,归属审判机构序列,负责审查处理部分案外人异议案件,审理涉执诉讼一审案件。2015年7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市级试点单位经过探索,形成了唐山法院“上统下分,裁执分离,人财物案统一管理”的“两分一统”垂直管理执行工作新模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组建5个跨行政区域的执行分局作为其下设机构,撤销基层法院执行局,改设为执行大队。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局原内设的执行一庭,改设为执行裁决庭,脱离执行局,纳入审判机构序列,负责审查处理执行行为异议和部分案外人异议案件,审理涉执诉讼一审、二审案件;在基层法院同时设立执行裁决庭,归属审判机构序列,负责审查处理部分案外人异议案件,审理涉执诉讼一审案件。
2016年,作为执行改革第二个市级试点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强化审判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约和监督,将执行裁决事项完全从执行局内部剥离,另行组建执行裁判庭或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合署办理执行裁决案件,建立明晰的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清单。在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进行彻底分离的基础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将执行局分离成两个部门(执行局、审执监庭),并将执行局部分执行员配置到审执监庭,办理执行异议、复议等案件。
2.探索团队化执行模式
执行案件具有财产查找、控制、处分、异议审查、裁定决定、信访维稳、结案归档等流程,传统执行模式下由一人包办或分段执行,存在整体效率低下的弊端。为提升执行效率,不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后积极开展执行工作模式的改革实践,探索完善以法官为主导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组成团队,进行团队化执行。在团队化执行模式下,执行工作中带有判断性质的裁定、决定和命令由法官作出,裁决的具体实施由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根据法官指令完成,充分发挥团队整体效能,实现执行资源的效用最大化。执行团队由法官带领,法官对外承办团队所有的执行案件,主要负责审核签发裁定、决定和命令等文书,并组织、指挥团队其他人员予以实施;法官助理(执行员)对内二级承办执行案件,在司法警察和书记员的协助配合下,以信息化的手段、标准化的方式、集约化地实施法官作出的裁定、决定和命令。团队化的执行模式,不但能够节省法官员额,而且可以创造出“1+1>2”的整体效能。例如,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试行“1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1名法警”的团队化模式,2016年第一季度结案230件,同比上升63.1%,平均发款用时13.58天,无一例信访投诉案件。
3.强化执行警务保障机制
与审判相比,执行工作具有主动性、强制性的特点,司法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处理各种突发情况,还要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优化执行队伍构成,让部分执行实施人员转为司法警察、让更多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助于化解和遏制强制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增强执行威慑力。探索加强执行警务保障机制的建设是执行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警务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增强执行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保障执行干警权益。不少法院强化执行警务保障,坚持“编队管理、派驻使用”原则,合理界定司法警察的执行职责,积极发挥司法警察作用,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法警总队增设司法警察执行支队,派驻执行局,专门为执行提供警力保障。江苏法院开展了执行实施人员转任司法警察工作。全省法院共1334人报名转任司法警察,1161人通过理论考试及体能考核,各法院从上述人员中考察决定转警充实到执行实施岗位的人选。上海全市三级法院均建立专门执行司法警察机构,确立了“统一管理,分级指挥”的原则,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即警政、警训、警衔管理由法警部门负责,日常考勤、考核由执行局负责,执行司法警察在执行法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
(三)执行专项行动
基本解决执行难既要“瞻前”又要“顾后”,不仅需要通过创新和改革执行体制机制加大对未来执行案件的办理力度,还要摸清家底,对历史遗留的积案、旧案进行全面和彻底的清理。为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开展了对执行案款的集中清理以及涉民生、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集中执行的专项行动。部分地方也针对各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1.执行案款集中清理
执行案款管理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与解决执行难息息相关,是最能影响当事人感受,关乎司法公信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法院不设执行款专户,或者即使设立专户,执行案款也往往掺杂其他的暂存款、“过路款”。这种粗放、混乱的案款管理方式,造成部分执行案款长期滞留法院,甚至存在对发放执行款物设置障碍以及挪用、侵占、贪污执行款物等违法犯罪问题。为了加强案款管理,确保执行队伍廉洁,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全国法院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收取但尚未发放的执行案款开展集中清理活动,推广“一案一账户”的精准管理制度,构建案款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经过全国各地法院的努力,截至2016年11月3日,全国法院共清理发放执行案款900亿元。
在执行案款集中清理专项行动中,北京法院的做法值得借鉴。2016年2月,北京法院启动了执行案款清理和规范工作,实行“一案一账户”的精细化管理。首先,建立三级法院统一使用的案款归集管理系统。为解决执行案款混同、案款发还不及时并防范案款发还中的风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发并在全市推广了案款归集管理系统,有效解决了原有案款管理模式下执行案款底数不清、案款长期滞留法院等问题。北京法院执行案款的精细化管理,堵塞了案款管理漏洞,防止了执行案款形成新的沉淀,初步形成案款收发的良性循环。执行立案后,系统即生成该案专属且唯一的收款账号,并自动载入执行通知书和划款通知书;案款到账后,到账信息同步推送到执行办案平台和财务管理平台,并启动30天的发还案款的倒计时机制。其次,出台专项操作规范。针对保险公司习惯将多个案件的案款打包汇到法院的现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沟通协调,制定了《北京市保险业机构向北京法院缴纳执行案款操作规范》,并下发到各家在京保险公司。第三,引入第三方审计机制。2016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全市法院执行案款进行审计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进一步做好执行案款的清理及登记工作,切实加强执行案款资金全流程监督和管理,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市财政局招标入围的审计机构)对全市法院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进行审计。
2.特殊案件集中执行
集中执行的特殊案件是指特殊主体是被执行人或者案情涉及特殊利益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和涉民生执行案件。相对于普通当事人,公职人员和公法人更应该履行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然而长期以来,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支付、赔偿等义务责任,是各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早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开展对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专项积案清理工作。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强调,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湖北、江西、吉林等地省委要求党政机关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为了便于加强对案件的跟踪监督,浙江省建立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案件管理模块,各级法院在收案时填报被执行人“特殊身份”,全面及时掌握案件进展。
涉民生执行案件主要指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的九类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案件。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效果,与老百姓的生计休戚相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最高人民法院除在日常办案中强化执行涉民生案件外,每年都会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的集中执行工作,定期发布涉民生执行的典型案例。
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15日,全国共执结涉民生案件89633件,执行到位金额367671.11万元,司法救助人数17454人,救助金额24006.63万元。2016年12月12日,再次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截至2017年1月11日,取得阶段性成效,全国共执结涉民生案件8万件,执行到位金额约38亿元,向8万余名涉民生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司法救助1万余人,救助金额约1.4亿元。2016年地方法院持续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内蒙古法院在各次专项活动中,将拖欠工程款、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交通肇事赔偿费、医疗赔偿费等涉民生案件和涉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案件,作为重点予以执行。浙江法院在2016年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夏季集中执行行动,剑指涉群体性和社会稳定案件、涉民生案件、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案件以及一年以上未结案件等重点难点案件。
各地法院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专项活动。河南法院开展“百日执行风暴”专项活动。2016年从9月1日开始,全省三级法院集中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百日执行风暴”专项活动,灵活运用“子夜行动”“凌晨出击”“中秋雷霆”等执行手段,采取集中拘留、罚款、曝光一批、集中腾空、搬迁、交付一批、集中移送、公诉、打击一批、集中查控、拍卖、执结一批的方法,用2个多月的时间,对900起执行案件罚款2017万余元,对4259人采取拘留措施,向公安机关移送944人,判处158人,自诉立案409人,判处64人,实际执结案件21000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9亿元,专项活动受到人民群众的赞誉。内蒙古法院开展“草原风暴”专项活动。2016年6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区范围组织开展了为期10天的“草原风暴”集中执行行动,效果显著。“草原风暴”期间累计执结案件12025件,执结标的额22.8亿元,判决拒执罪2人,依法采取拘留措施1356人次,罚款50人,罚款金额59.68万元,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3377人次,一些被执行人迫于强大威慑主动履行义务,主动和解的案件明显增多。江苏法院强化线上与线下结合的常态化集中执行。重点针对涉民生、小标的、农村地区等发生在群众身边或信息化手段难以施展的案件,集中执行力量,强化运用搜查、拘传、拘留、罚款等手段,常年开展“现场执行”、“凌晨执行”、“假日执行”。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开展各类集中执行活动2784次,总计出动执行人员46414人次。
五、经验启示
回顾2016年,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整体表现出良好态势,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得法院查人找物的能力大为提升;借助于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和统一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执行权的运行更加规范;通过强化联合惩戒机制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逃避执行和规避执行的行为受到有效遏制。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529.2万件,执结507.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24.2%和33.7%,实际执行到位金额超过1万亿元。
(一)政治保障: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和重视
党的统一领导是我国特有的政治优势,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之所以能够在全国范围顺利推进,离不开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只有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汇聚全社会力量,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凝聚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及时有效解决各种重大复杂问题。
从中央层面看,法院的执行工作一直备受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早在1999年就曾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央政法委也先后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均提出要努力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这是继1999年之后中共中央再次对法院的执行问题作出部署,不仅有效推动执行联动机制的发展和完善,还进一步凸显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为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注入一支强心剂。
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提出之后,不少地方的党委将法院的执行工作作为全省区市关注的重点,有的还成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围绕解决执行难出台实施方案。例如,河北省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并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意见,把“基本解决执行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湖北省委政法委成立了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出台解决执行难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9月30日向全市各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意见》。此外,上海、广东、江苏、山东、甘肃、安徽等十余省市由省委或人大出台了支持解决执行难的有关文件。
(二)法治引领:纳入地方法治整体框架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提出的,法院执行工作的好坏是体现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方面,因此不少地方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纳入地方整体的法治框架加以统筹推进。例如,河北省委将40家省直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任务、时限要求,纳入依法治省的目标考核内容,有助于在社会上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纳入其工作日程,以全体会议的形式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并印发至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区直、中直驻桂各单位、各高等院校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
(三)社会联动:形成攻克执行难的合力
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但是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建立社会联动机制,形成合力攻克执行难。一方面,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关单位的协助、配合、参与。从查人找物到财产控制、变现再到执行款的发放,都离不开银行、公安、国土、房产、证券、工商、保险等单位的协助,评估公司、拍卖机构、网络交易平台以及社会公众的配合和参与。另一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也只有建立社会联动机制才能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围追堵截”,使其四处碰壁、寸步难行。
(四)“互联网+”:将信息化融入执行工作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化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让执行工作更加高效、规范、透明、廉洁。信息化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主要体现为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发展和成熟,以及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相关部门建立强大的查控网络,最大范围内、最快速度地“查人找物”,部分法院还实现网上冻结、扣划,提高了执行效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将执行案件纳入节点管理,确立执行行为标准,实现执行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建立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以有效防止终本案件的管理乱象,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办理;借助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广司法网拍,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以实现阳光执行、廉洁执行;建立数据对接基础上的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有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
六、困境与展望:未来执行工作的着力点
在党的领导和全社会的支持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从制度和信息化两方面初步完成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顶层设计,地方法院进行了有效的执行创新探索,试点法院有序推进和不断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各项执行专项活动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也暴露出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短板:有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共同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常态化机制不够完善,运行不够顺畅;一些法院执行力度不够,不敢碰硬,有畏难厌战情绪,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手段措施不足,同时,对花样翻新的隐匿、转移财产问题缺乏足够的应对办法;网络化的执行查控体系对房产、地产以及金融、保险等理财产品未能实现查控;在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方面,部门之间的制度对接不到位,落实不到位;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统一执行办案平台节点管控未能完全落地;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及乱执行现象未能彻底消除,执行作风及形象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然存在差距,等等。另外,评估显示,即使借力信息技术,“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构成执行工作发展的瓶颈,直接影响案件办理的规范程度。
(一)规范化管理亟待进一步加强
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在有些地区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虽然早已上线运行,但应用很不均衡,有的法院利用率很低。全国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大多数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均已建立执行指挥中心,但大多停留在视频会议、执行会商等小部分功能上,许多功能没有完全发挥作用。数据空白、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等现象也非常突出。这些都反映出人民法院执行管理工作存在不到位、不精细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作用,打造一体化、数据化、信息化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平台,是实现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实实在在的平台和抓手,是执行工作的信息交换中心、指挥调度中心和决策分析中心。各级法院应主动尽快适应新的管理模式,强化执行指挥中心职能,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在执行办案、监督管理、执行考核等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健全值班、日常运行、管理考核等制度,充分利用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办案、接访、协调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督办。特别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极执行、不规范执行等问题,执行指挥中心应指派专人每天检视,做到及时发现、随时督促,以信息化手段促进解决消极执行、不规范执行等问题。
(二)财产查控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的建立健全在提高执行效率、实现执行工作模式的现代化转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网络执行查控体系还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财产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拓宽查封财产的范围,特别是对不动产的网络查控。当前,不动产仍是市场主体的主要财产形式,但不动产信息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不能实现“总对总”网络对接,需要依靠地方法院与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的数据对接来解决不动产的网络查控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部已经下发了《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并要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14个沿海、旅游城市尽快实现不动产“点对总”的网络查控。截至目前,有8省12地的不动产查询系统已在测试中,还有十几个省还未进入研发阶段,这项工作的推进难度较大,需要各级法院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加强联动协作完成。要进一步完善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网络查控。近些年,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民众理财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类金融理财产品五花八门,逐渐成为重要的财产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执行查控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金融理财产品的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但目前,仅有浙江等地法院实现了“点对点”网络查控金融理财产品,还未实现“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金融理财产品的查控,全国大部分法院还不能通过网络查控金融理财产品,需要加大工作进度。
传统财产调查手段的补充作用应进一步增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有义务进行财产申报,为保障该项制度的落实,民事诉讼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制裁措施,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对于自己的财产状况最为清楚,财产申报本应该成为提升执行效率最为有力的手段,然而实践中财产申报制度形同虚设,原因在于人民法院很少对拒不申报和申报不实进行惩戒。未来,针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财产调查司法解释,强化被执行人依法及时报告财产的义务,加大对违反报告义务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惩戒力度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力度,切实激活财产申报制度的效用。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应增加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新的财产调查手段,进一步增强传统调查形式的作用,与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相互配合,形成线上线下强大合力,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人民法院的财产查找,让被执行人财产无处可藏。此外,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有效解决城镇等地信息网络较为发达地区的财产查控,但在农村等偏远地区,由于信息网络不发达,网络查控系统很难发挥作用,需要继续采用人工查控财产的方式,加大人工查控力度。
(三)构建统一完备执行标准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执行的各个环节,但是执行行为规则比较分散,评估拍卖等流程的时限缺乏清晰的标准,给司法执行人员的实务操作带来一定的不便和不确定。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应结合执行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出台一整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的执行流程规范,明确执行人员的工作职责,划清权力边界。
此外,目前的法院考核制度是将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一同考核的,适用同样的指标体系,实践中,不少地方在年终考核中,用执行案件特别是终本案件“掺沙子”,导致既不能客观反映执行工作情况,也影响了审判工作考核的真实性,并造成整体上的数据失真。未来,建立对执行工作全国统一的单独考核机制刻不容缓,要坚持分类管理,积极探索符合执行工作特点的考核指标,如执行结案率、执行终结率、终结本次执行率、执行实际到位率、执行实际到位金额等指标,并根据不同的指标设定科学权重,充分发挥执行考核体系的导向作用。
(四)提升信息平台的友好性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平台存在更新滞后、操作繁琐、时常宕机等问题。例如,平台以滚动的方式公示失信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滚动信息条无法点击打开,公众既不知道每条失信信息的具体情况,也无法知晓失信被执行人的数量和地域分布情况。未来,应进一步提升执行平台的友好性,分页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提供检索服务,还要进一步细化分类,对特殊身份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标识。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明确,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为了强化对公职人员和公权力的监督,“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可以将公职人员和公法人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单列。
(五)对接数据共建社会诚信
在互联网思维的引导下,执行数据应该实现最大程度共享,然而实践中信息壁垒、数据鸿沟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执行领域中的信息不对接表现为: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法院的执行数据共享存在困难;以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惩戒为主要内容的执行联动机制存在法院系统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没有完全对接;社会信用信息与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之间未能做到无缝对接,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未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网。未来,应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要探索实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与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工商管理机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有效对接,实现企业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六)建立和完善失信追责常态机制
强制性是法院执行的最大特点。强制性不仅表现在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采取强制措施,还包括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执行的强制性不足主要表现在罚款、拘留和拒执罪的适用率非常低,有的执行局领导不敢担当,执行无力度,全局每年罚款、拘留人数屈指可数,拒执罪甚至成为刑法中适用率最低的条款之一。导致执行制裁措施使用率低,有观念上的原因,未认识到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破坏法治的严重违法行为;也有部门之间衔接不畅的原因,公检法之间甚至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和执行局由于证据认定标准和其他法外的原因最终难以成功追究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虽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但专项行动的效果是暂时的、阶段性的。2015年7月,为了适应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明确了“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入罪要件的具体情形,为推动打击拒执罪在法治化轨道上更加便捷高效地开展提供了制度支撑。从各地情况看,不少法院对自诉机制并不重视,未来,应进一步畅通打击拒执罪的办案程序,加大推动力度,建立执行惩戒的常态化机制,真正发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除了强制制裁甚至刑事追责外,还应进一步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以系统化、信息化、技术化手段,确定了11类100多项具体措施,这些惩戒措施的出台距离真正落地,还有一段距离。未来,关键是要推动相关惩戒单位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惩戒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在管理、审批、工作程序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联合信用惩戒的真正落实,有待各级法院的努力,更有待各联合惩戒单位的积极作为。因此,需要建立联合惩戒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从中央到地方都应指定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需要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积极推进。
(七)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基本解决执行难,关键在执行队伍。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各项工作机制和先进手段将难以发挥效用,基本解决执行难将无从谈起。要保证队伍的力量,各级法院应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的执行人员不少于全体干警编制总数15%的比例要求,加强执行干警配备,优化执行队伍结构,让综合素质较强的人员进入执行队伍,切实保障执行力量。在员额制改革推进中,要杜绝执行机构不设法官员额或员额比例低于审判庭的做法,确保足够的员额法官。要提高队伍的能力。近年来,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司法解释密集出台,信息技术深度应用,需要学习的知识内容很多、更新很快。各级法院应注重执行干警专业能力的培养,抓好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队伍的法律适用能力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改善队伍的作风。去年以来,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个别法院、个别干警还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乱执行等情况,甚至出现违法违纪事件,损害了执行声誉,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2017年,应针对这方面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上级法院应该组织执行部门和监察部门联合开展专项巡查活动,通过明察暗访等各种方式,及时发现和查纠在少数干警中存在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衙门作风,及时发现和处理执行不廉执行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真正建设一支过硬的执行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