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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7-10-10 信息来源:办公室字号:[ ]


【条文】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的规定。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本条作了修改。

【条文解读】

修改后,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法院有权对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查询即人民法院向银行等有关单位,调查询问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是了解被执行人在银行等有关单位有无存款及存款数额、持有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的方法,以便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有关的金融资产凭证予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占有、处分,也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执行措施。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限制被执行人的提取、赎回、转移、转让等,这往往需要银行等有关单位的协助。划拨主要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等强制转汇至某一账户,以清偿权利人的债权的措施。变价指对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采取拍卖、变卖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将其价值予以兑现,以达到清偿权利人债权之目的。

二、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例如,判决确定某公司偿还债务20万元人民币,那么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数额应当限于20万元人民币和依法应当支付的利息,不得多于这一数额。在实践中,有些人民法院超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范围对其存款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比如,被执行人欠款20万元人民币,但人民法院却通知银行冻结50万元人民币,造成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困难。因此,本条对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范围作了限制,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采取执行措施的程序性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人民法院对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执行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否则,有关单位有权予以拒绝。例如,法院决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执行人员在银行办理冻结存款手续时,需要出具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以及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需要明确具体地写明银行协助执行的内容,如要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账户、冻结的款项20万元等。

二、明确规定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些单位对客户具有保密的义务。例如,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对个人、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本条规定的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即属于商业银行法的除外规定。如果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例如银行为存款人通风报信甚至擅自转移存款,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单位按照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理。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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