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规定。
【条文解读】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是引起执行开始的两种不同的途径。
一、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义务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仍没有履行义务。比如,判决要求某甲在2007年4月30日前付清其欠某乙的5000元人民币,如果截至4月30日24点,某甲没有全部付清,某乙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必须在本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提出申请,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3)申请执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递交申请执行书,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员记入笔录。申请执行书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提出证据,并应当尽量提供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4)申请执行必须提交执行根据。
3.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负有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的;二是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
二、移送执行
1.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结案件后,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移送给执行员执行。审判实践中,执行程序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开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追索国家财产案件的判决、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判决,人民法院往往不经当事人申请而直接移交执行。移交执行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哪些案件需要移交执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移交执行。凡审判人员没有移交执行的案件,就意味着需要当事人申请执行。
2.根据本条规定,由审判员移送执行的情形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负有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