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执行信息 > 执行指南
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7-10-10 信息来源:办公室字号:[ ]


【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

【条文解读】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出现某种特殊原因,将已经执行了的标的,一部或者全部恢复至原有状态。

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生效的判决否定。先予执行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决定,并非法院的最终决定,因此,如果判决否定了先予执行赋予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获得权利的当事人就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比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甲的申请,裁定其养子乙先行给付其一笔赡养费,但案件经过审理,判决确认甲乙二人并不存在养父子关系,为此,甲就应当把所取得的赡养费退还给乙。

二、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本法的有关规定被本院或者上级法院依法撤销。比如,原判决确认甲乙争执的房屋归甲所有,后来人民法院根据乙提供的新证据对案件再审,将房屋改判为乙所有,为此,甲就应当把房屋退还给乙。

三、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但又被制作机关撤销的。例如,仲裁机构撤销其制作的仲裁裁决,公证机构撤销其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实行执行回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将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如果法律文书尚未执行,不发生执行回转。

二、必须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了。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即使认为执行错误,也不能实行执行回转。

符合执行回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拒不返还的,依法强制执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