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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7-10-10 信息来源:办公室字号:[ ]


【条文】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

【条文解读】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执行过程中,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案外人,指本案当事人之外的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指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比如,人民法院去查封被执行人某甲的机器设备,案外人某乙提出机器设备并非某甲的财产,而是自己寄放在甲处所的,不应予以查封。

依据本条规定:第一,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先由人民法院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即本条规定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停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二,对人民法院初步审查的裁定不服的,赋予案外人、当事人不同的救济途径。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办理。如果提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即本条规定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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