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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执行法院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7-10-10 信息来源:办公室字号:[ ]


【条文】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变更执行法院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赋予申请执行人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二是明确规定了申请提级和指令执行的条件,即“自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未执行的”。三是明确了申请人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即本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是明确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主要指的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拖延执行、怠于执行的情形。如果经人民法院查证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这种情形下 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意义就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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