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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如何申请复议

发布日期:2017-10-10 信息来源:办公室字号:[ ]


【条文】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不服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的规定。

【条文解读】

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本条作了修改,删去了原第九十九条中的“财产”二字。

一、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判决、裁定、决定的救济措施主要有:一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适用于判决和三种裁定,判决是指除小额诉讼判决外的第一审判决,三种裁定分别是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二是申请复议,主要适用于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回避申请的决定;三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主要适用于执行行为异议裁定、罚款决定、拘留决定;四是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启动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主动再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本条中的“不服”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申请人申请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或者不予先予执行的。申请人认为其申请保全、先予执行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要件,法院裁定不予保全、不予执行是不正确的。二是被申请人认为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存在错误。这里的错误,包含不应当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以及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范围过大。保全裁定是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都是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作出的,这些可能存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规定其获得救济的权利。

本条中的“申请复议”指的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并不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主要是考虑到,因保全和先予执行只是临时性救济措施,并不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判决,由原审人民法院复议更为便利。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以一次为限。

二、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是关于裁定执行力与复议关系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除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种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外,其他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由于保全和先予执行都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本条规定的“复议”属于事中救济,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申请复议的期间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本条特别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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