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并取得初步成效时,但作为司法改革先锋的邹碧华却累倒在司改的征程中,永远停下了脚步。邹碧华走了,而“邹碧华精神”却永远地留下来了。我们理应效其风骨,习其良德,以邹碧华为榜样,践行“邹碧华精神”,继续司法改革之路。在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强烈不满,司法公信力急剧下降的背景下,要以“邹碧华精神”为引导,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和业务能力、强化服务意识并注重诉讼引导、改善司法环境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基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司法改革的顺利完成。
人的一生,可以平凡,但绝不可以平庸,在平凡中实现自我价值这就是摆脱平庸,升华平凡。人的一生,可以平凡,但只要有坚定的信念及精神作为支撑,就必然不会平庸,就必定会绽放绚丽的光彩。2014年12月10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同志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因公殉职,年仅47岁。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作出重要批示,称他为“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号召全党干部特别是政法干部要以邹碧华同志为榜样,向邹碧华学习。
邹碧华不怕困难,敢于担当,是司法改革的先行者,可正当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并取得初步成效时,他却累倒在司改的征程中,永远停下了脚步。邹碧华走了,而“邹碧华精神”却永远地留下来了。公正为民、敢于担当、忠诚敬业,锐意进取、勇于创新、崇法尚德、无私奉献,这是邹碧华一生的写照,作为法官,我们理应效其风骨,习其良德,以邹碧华为榜样,践行“邹碧华精神”,继续司法改革之路。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冲突下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随着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第三轮司法改革正式开启,以邹碧华为代表,各个地区的司法改革活动也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伴随司法改革的背景便是近几年立案难、执行难、司法不公、效率低下、司法腐败等问题的不断,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强烈不满,司法的威信急剧下降。在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工作遭到深深质疑,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两者以各自不同的评判约束机制促使着法院判决与民意之间的沟通回应、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的制度链接、严格规则与法自由裁量之间的互动博弈、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协调磨合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交替互补,但在当下中国社会综合转型和体制转轨这一特定社会情境系统中,在新司改进行的当下,在各地区法院及法律人士都在为“新司改”而努力的大环境下,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强烈的差异冲突、紧张关系更呈现出一种令人始料不及的放大效应。尤其是在各个基层,这种分歧和冲突也同样存在,困扰着法院,也困扰着社会公众。
案例1,李某与胡某离婚案: 李某与胡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李某系再婚,婚前有一八岁儿子汪某随其生活,李某与胡某未生育子女,胡某也想着能老有所依,作为继父便抚养了继子汪某。婚后,李某与胡某感情并不好,李某曾于2011年6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胡某坚决不同意,法院最终也驳回了李某诉请,之后双方一直分居。2014年8月,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再见到胡某,胡某显得很无奈,他对夫妻感情已不抱希望,但一直要求李某把抚养继子的钱退回来,胡某本想把儿子培养大,以后老了可以有个依靠,离婚后他与继子间就没有关系了,继子自然也没义务赡养他,他不想到头来白帮别人养孩子。最后法院判决李某与胡某离婚,而胡某要求李某退还抚养费的要求也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案后,我们向胡某解释,依照婚姻法规定,若胡某在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继子进行了抚养,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则胡某可在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仍然要求继子尽赡养扶助的义务,胡某对此不置可否,他对这种结果并不能完全接受,也许在他心中退钱才是最理想的。
案例2,鲍某与毕某、陈某民间借贷案:鲍某与毕某、陈某系朋友,2012年9月4日,毕某因资金周转向鲍某借款35万元,双方约定于2012年11月27日前还清,并由陈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毕某、陈某均未还款。鲍某于2013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毕某归还借款,并由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时,经法院合法传唤,毕某、陈某均未到庭,法院支持了鲍某要求毕某还款的请求,但其要求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却遭到驳回,原因在于鲍某在保证期间未要求被告陈某承担保证责任,陈某得以免除保证责任。我们向鲍某解释,根据担保法规定,陈某同意对毕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其未与鲍某约定保证期间,鲍某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的保证期限应从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3年5月26日止,在上述保证期间,鲍某未要求被告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则陈某免除保证责任。鲍某听毕,显得很激动,他表示他在债权到期后曾打电话给陈某过的,只是陈某没接电话,当我们问他是否有证据证明时,鲍某沉默了。事后鲍某虽然接受了这个事实,但对判决结果显然还无法释怀。
以上两个案例是只不过是法院在平时工作中经常能碰到的普通案件,法院判决与民众理解间的冲突也没有到极其强烈的地步,但管窥一豹可看全身,只是民事日常中经常遇见的离婚、借贷案件尚且有民众无法接受,无法理解,更毋论一些大案、要案了。而最能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冲突下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众所周知的南京彭宇案,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原告徐老太在公交车站等车,被告彭宇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派出所接到报警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撇开细节不论,这便是案件的整个过程。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定其是被被告撞倒,向被告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被告则辩称发现原告摔倒后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撞。最后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高度盖然性原则判决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一审判决一出,立刻引起媒体的哗然,几乎是一边倒的声音为彭宇鸣屈、指责法院判决的荒唐。仔细研究整个判决过程,该判决结果实际上是法官依据法律、事实和理性所作出的正确裁判,但民众却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失去了法律的理性,仅仅出于道德上的义愤,纷纷攻击判案的不公,而后彭宇案更是成为见义勇为被诬陷的代表,成为抨击中国现状及法律制度的急先锋。讽刺的是,时隔5年多之后真相浮出水面,彭宇承认确实与徐老太发生碰撞,但已经造成的负面影响却再也无法消除,由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严重分歧,司法的公信力降到极点。
二、践行“邹碧华精神”,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治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制定上的效果并不会自然而然地转化为法律实施中的效果,法律的生命在于运行,在于实施。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尤其在社会经济转轨和制度变迁过程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经常会发生脱节,不少群众不是不懂法,但对法律的理解往往会发生偏差,导致矛盾的发生。就当下中国的法治状况而言,法律实施显然落后于法律制定,许多法律没有得以有效实施,法院判决和公众理解上也存在不少偏差,对司法活动的认同不高,致使司法公信力缺失和不足。要提高司法公信力,使法律效果得以真正实现,就应当充分践行“邹碧华精神”,以“邹碧华精神”为引导,高度重视法治实践中的执法效果和司法效果问题,以实现司法领域的改革。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和业务能力。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人员必须具备比其他职业更为严格的职业道德和伦理操守,公众判断案件,往往会受感情的影响,但法官不同,职业主义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其特有的职业理性,与大众保持一定的距离。法官判案,必须依据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规范和案件所关涉的事实,出于职业理性来审判裁断是非,厘定纷争。由于社会的复杂性,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不处于理想状态,两者往往会存在分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固然要追求统一,但也不能由于害怕职业法官裁判在事后引起民众的反感而一味迎合民众,否则极易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所以,要认真对待司法人员伦理培养工作,将其作为司法能力建设中的一项常规内容。当然,司法是一种居间裁判活动,这一活动特别是作为活动结果的裁决固然有其强制性的一面,但是司法的居间性还要求司法人员具有很高的说理能力,通过法理、事理和伦理的阐释,增进其裁判结果的说服力。所以,法官既要提高其业务理论水平,更要培养其司法智慧,通过刚柔并济的工作方式形成一个弹性的说理过程,既在法律层面解决当事人的矛盾,又将司法效果延伸到法律之外的更深层次,促进当事人的理性反省,恢复人际和谐。
2、强化服务意识,注重诉讼引导。在当前中国,不少基层法院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尤其是位于农村地区的基层法院,针对大多数人不聘请律师代理案件的现状,在诉讼中释明的范围不能仅限于庭审前和庭审中的诉讼请求变更的告知义务,拟制自认的充分说明义务,而且要从立案做起,贯穿庭前的举证指导、证据交换等各个环节。比如在给原告送达受案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以及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时,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同时在诉讼引导过程中,还要适当体现差别性。对那些文化水平较低、经济条件较差和没有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要多加引导,从而消除不平等和不公正。另外,在裁判文书送达前,法官就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案件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法院即将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公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在裁判文书送达时或送达后的一定时间内,法官还应该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及程序等进行答疑释理,从而使当事人明白案件涉及的法理和情理,消除疑问。
3、改善司法环境,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基础。首先,我们要处理好司法机关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关系。一方面,司法要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威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要积极同党委、人大和政府沟通,争取其理解和支持,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次,我们也需要处理好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公众是一种易受感情影响的群体,他们会轻易受一些鲜活的形象,激烈的词语,丰富的想象力以及以往模糊经验的影响。而更糟糕的是,各种信息主要是通过媒体的报道再现给民众,媒体的选择性和已成事实的不可真实再现性,致使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遗漏、误差甚至失真。建议我国尽快出台新闻媒体监督立法,使得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有法可依,同时,新闻媒体在其日常报道活动中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报道宗旨,而不是片面追求新闻的轰动性和商业效果。从司法机关自身来讲,也可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透过媒体向社会公众传递有关案件的审理进度和情况,降低民众对一些敏感案件的猜测和疑虑,维护司法的公信力。最后,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必须要加强普法宣传,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司法参与度。司法的对象源于社会,司法的结果归于社会。社会民众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对司法的成败有着深刻的影响。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综合转型时期,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新型矛盾和纠纷凸显,致使原有的法条主义或法律规则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现实的需求,与社会现实生活产生了一定的“代沟”,司法判决往往难以符合真正的民意,不能实现好的社会效果。所以,在当下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还需要民众、民意的参与,还有赖于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司法参与度的进一步提高。
三、结语
践行“邹碧华精神”,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重视细节,不能只喊口号。要让“邹碧华精神”体现在司法机关日常生活细节当中,体现在司法改革及建设的各个方面中,而“邹碧华精神”的实现也将是促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力量。在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情、理、法之间的冲突与碰撞和权力、权利、民情之间的博弈与互动以及社会、时代、人心之间的纠结与平衡在一定程度上鲜活地展现了法治实践中的“生动画面”和 “多样图景”,这些问题不仅关涉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差异冲突问题,而且事实上也在检验着中国司法者的智慧和能动性地判案艺术。在践行“邹碧华精神”的进程中,司法机关一定要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充分发挥其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在坚持依法公正的同时,深入推进重调息诉、和谐司法,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司法改革的顺利完成。
(民二庭 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