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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处理

发布日期:2014-09-29 信息来源:办公室字号:[ ]


【裁判要旨】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一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确定未成年子士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号  一审:(2012)朝民初字第03041

 

【案情】

 

原告:李金(KIMLEELI)

被告:李阳。

李金诉称:我于1999年来到中国,与李阳相识、相恋。2002519日,我们的大女儿出生。2005422日,我与李阳在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县登记结婚。2006421日,二女儿出生。2008921日,三女儿出生。201077日,我和李阳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登记结婚。我是美国注册的英文专业教师,在1999年至2011年的12年间,我为李阳的疯狂英语事业做了大量工作,贡献很大,但是李阳控制着疯狂英语的所有收入,从不向我披露,只给我日常生活的必要费用,我没有任何可支配的财产。李阳每月只回家一二天,对家庭照顾极少。李阳还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11830日李阳对我进行殴打,造成我身体严重受伤,也极大地伤害了我的感情。为此,我请求:1.解除我与李阳的婚姻关系;2.判决由我抚养三个女儿,李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552800元;3.判决李阳支付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房屋剩余贷款由李阳负责偿还;4.判决李阳支付家庭暴力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家庭暴力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李阳辩称:2011830日,我和李金因孩子教育等琐事发生口角,李金长达几个小时的语言暴力致双方发生冲突。之后,我已经保证不再发生肢体冲突,并在微博上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李金的要求积极寻求心理医生辅导,还进行了社会组织捐款。我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只是家庭纠纷。2006年,我还和李金发生过一次冲突,二次冲突间隔5年,并不是频繁发生。我认为认定家庭暴力必须要求造成受害方身体上、精神上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我和李金虽然发生了冲突,但并未造成法律上的伤害后果,所以不属于家庭暴力。我和李金之间存在巨大的文化差异,我同意与李金离婚,但我要求直接抚养三个女儿,不要求李金支付任何抚养费。如果法院判决女儿由李金抚养,也应按照普通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确定我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我同意向李金支付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519日,李阳与前妻林某在广州市东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422日双方在该民政局协议离婚。2000519日,李阳与林某又在该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李金、李阳于1999年相识。2000926日,李金与前夫在美国解除婚姻关系。2002519日,李金与李阳生育一女。2005422日,李金与李阳在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县领取了结婚证书。2006421日,李金、李阳生育了第二个女儿。20061115日,李阳与林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08921日,李金、李阳又生育一女,三个女儿均为美国国籍。201077日,李金与李阳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6227日,因李金将电脑上的有关资料删除,李阳对李金进行了殴打。2011830日,双方在北京居住地因子女教育问题发生争议,李阳再次殴打李金,造成李金头部、腿部多处受伤。对此.李金提交了报警记录、治安调解笔录、调解备忘录,以及李阳接受多家电视台采访承认自己对李金施暴的视频。

20124121630分,李金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团结湖派出所报案称,自20123月份以来,李阳经常发来辱骂短信;49日,李阳又发来短信扬言要杀了她。李金感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

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

 

【审判】

 

2013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准许原告李金与被告李阳离婚:二、原告李金与被告李阳所生的三个女儿由原告李金抚养;三、被告李阳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分别向三个女儿支付自20137月至201312月的抚养费各人民币5元。自2014年起,被告李阳于每年131日前,按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的标准分别向三八支付该年度的抚养费,至三人分别年满18周岁时止;四、被告李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告李金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200万元;五、位于广州市的房屋9套及深圳市的房屋1套归被告李阳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李阳负责偿还;六、被告李阳所持有的5家公司的股权归被告李阳所有;七、被告李阳名下的商标权归被告李阳所有;八、被告李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李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九、驳回原告李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李金。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四个,一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二是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三是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是否应当考虑家庭暴力因素;四是当事人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一、家庭暴力的认定。

李金主张李阳多次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但李阳辩称双方的冲突是家庭纠纷,不属于家庭暴力。他的理由是,他与李金的二次冲突间隔五年,不属于反复和频繁地发生,因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笔者认为,家庭纠纷是夫妻双方争执的事情,其目的是说服对方,不存在殴打和威胁行为,而家庭暴力则不然。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的、经常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可见,该条第1款定义的是家庭暴力行为,并不要求多次和反复发生。第2款定义的是虐待行为,需要有多次和反复发生的暴力行为作为构成要件。本案中,李阳对李金实施了殴打行为,造成了李金头部和腿部多处受伤,完全符合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故他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本案中,会议庭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及过错方经济能力等具体情节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李阳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从事的是教书育人的工作,却在家中因为与李金意见不同就对其进行殴打,造成李金头部、腿部多处受伤。而且,李阳无视自己的施暴行为给李金造成的身心伤害,在其施暴行为被李金曝光后,多次接受境内外媒体的采访,面对镜头描述自己对李金施暴的过程和细节,给李金造成了二次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李阳行为的过错程度较高。

(二)暴力发生时的情境李阳殴打李金时,双方的未成年女儿在现场,目睹了整个殴打过程,她一直哭着求李阳不要打妈妈,并试图阻止李阳的殴打行为。让幼小的孩子目睹父亲殴打母亲的场境,使她感受到对暴力的恐惧和自己无力阻止母亲受暴的无助,必然给弦子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属于情节比较恶劣的情形。

(三)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据庭审查明,李阳名下拥有10套房产、5家公司股权等,具有较强的经济支付能力。

据此,李金提出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数额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三、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会议庭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家长的家庭暴力倾向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不利。

有暴力倾向的家长直接抚养双方的未成年子女,对后者的健康成长不利,这已是大多数人的共识。这是因为暴力源于施暴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因此施暴人会过度看重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威,并强调家庭成员对自己的服从,其结果很可能使孩子产生自卑、胆小,缺乏安全感,学习时难以集中注意力等后果。另外,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还可能让其有机会利用直接抚养的权利限制另一方家长的探视权从而控制另一方家长。①李阳有施暴倾向,且至今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因此,将直接抚养双方的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交给他,不仅不利于双方来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李金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

(二)经济条件很重要,但不是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

李阳在经济条件上比李金优越,但经济能力不是衡量家长中哪一方更具备抚养能力的决定性因素。对于夫妻双方离婚时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案件,除考虑家庭暴力因素和经济因素外,还要考虑谁更能给子女以细心的关爱照顾,谁更能给孩子营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李金虽然是全职母亲,但她长期照顾3个孩子,与3个孩子感情较深,而李阳因工作原因长年不在家,客观上很难给孩子提供必要的关爱和照顾。另外,李阳也多次表示李金比他更懂得教育孩子。综合以上因素,李金具有直接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考虑到双方已满10周岁的大女儿表示愿意跟李金一起生活,李金也多次表达了希望离婚后仍继续直接抚养三个女儿的强烈愿望,会议庭将3个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全部判归李金,由李阳承担子女抚养费直至3个孩子分别满18周岁。这样,能够在基本上不降低双方未成年人子女生活和学习水平的基础上,让双方的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个没有家庭暴力的成长环境中,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四、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源于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目前,全国开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的法院,已发出几百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止暴效果良好。基于人民法院取得的试点成效,20128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在第一百条第一款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引入,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有力的诉讼保障手段。

本案中,李阳不仅在诉讼前对李金进行过殴打,诉讼期间,又多次给李金发送威胁性短信,故李金关于自己可能继续遭受暴力的恐惧心理有其合理之处,也存在现实可能性,其申请应当得到支持。201323日,会议庭在宣判之前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李金。

应用法学研究成果表明,离婚并不必然能制止家庭暴力,在某些情况下,离婚可能引发分手暴力,导致更严重的伤害后果。李金虽然获准与李阳离婚,但李金仍存在着遭受分手暴力的可能,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必要的。

 

 

(来源:《人民司法》总第681期,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①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缟《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13条: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第63条:加害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另参见陈敏:《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技能》,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40-141

 

专家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陈敏):

本案例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一是正确理解司法解释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准确认定家庭暴力;二是考虑到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将双方三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没有暴力倾向的一方家长,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注意到分手暴力对受害人的现实威胁,在宣判准予离婚的同时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一、正确理解司法解释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准确认定家庭暴力。

我们都知道,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但是,家庭暴力的这种特点,仅仅是特点,不是司法认定的构成要件。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娴案件审理指南》(2008)2条①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都没有包括长期性和反复性特点。司法实践中,错误理解家庭暴力的定义,混淆家庭暴力的特点和构成要件,却是极其普遍的现象。本案判决正确理解了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第1款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依据李金提供的证据和李阳的自认,支持了李金的主张,认定了家庭暴力,不仅在个案上实现了司法公正,其思路对其他法官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考虑到家庭暴力对耒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将双方三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没有暴力倾向的一方家长,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家庭暴力是否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官之间,态度和做法不一。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纠纷,不属于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有人认为,打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但如果当事人只打配偶不打孩子,则不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不影响对配偶有暴力行为的当事人获得子女抚养权。实际情况是,根据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会在心理健康、学习和行为三个方面出现障碍。目睹暴力的孩子,在出现严重行为问题的可能性方面,与无暴力家庭中的孩子相比较,男孩要高17倍,女孩耍高10倍。②

在我国,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当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在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收入较高而另一方收入较低甚至没有收入,则收入高的一方更可能因为能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而获得子女抚养权;如果双方有不止一位子女时,法官通常会考虑平均分配。本案中,李阳事业成功,经济实力雄厚,而李金是全职妈妈,没有稳定收入,双方有三个未成年子女,按照常规思路,李阳至少可以获得一个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值得称道的是,本案承办人在考虑到李阳抚养小孩的时间和精力有限这些常规的不利因素外,还充分考虑到李阳作为有暴力倾向的家长,是不合格的家长,因此将三个子女的直接抚养权都判归没有暴力倾向的李金。同时考虑到学费需按学期支付的特点,判决李阳按年支付抚养费,改变了以往判决按月支付抚养费的习惯做法,较好地贯彻了最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

三、注意到分手暴力对受害人的现实威胁,在宣判准予离婚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预防了分手暴力的发生。

研究发现,引发家庭暴力的,是施暴方内心强烈的控制欲。分手使其控制欲受挫,因此可能导致其在分手期间或分手后再次施暴,以图重新控制或报复受害人。域外研究成果显示,高达50%的男人在他们的妻子或女友提出分手或实际分手后,会继续以殴打或以其他形式威胁和恐吓她们。③由于这种现象在双方分手后相当普遍,国际社会将其称为“分手暴力”。本案证据显示,李阳在离婚诉讼期间曾数次给李金发去带有威胁内容的短信,显示出较强的控制欲和报复性,同时也显示其实施分手暴力的可能性。为防止可能发生的分手暴力,该院在宣判离婚的同时,根据李金的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显示了该院在反家庭暴力理念上的进步。事实证明,这是北京市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而发出的第一例针对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仅给李金提供了心理上的安全感,也有效地预防了分手暴力的发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

 


①《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2条第5款本指南所称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目的的行为。

②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2006),项目60(a)July12006A/61/122/Add.1

[]谢丽斯·克拉马雷、戴尔斯彭德:《国际妇士百科仝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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